中共河津市委宣传部文件
河宣发[2007]5号
一★一
关于转发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新闻工作纪律,规范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现将省委宣传部晋宣发[200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新闻采访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中共山西省委
宣传部文件
晋宣发[2007]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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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的通知
各市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直各新闻单位、中央及境外驻晋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规范新闻采访秩序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央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群体性事件、敏感性事件和重大案件新闻报道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机制
1、省应急办公室牵头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由新华社山西分社采写通稿。
2、省内的报道工作,由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和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及事发地市的主要媒体进行。可刊发新华社通稿,也可根据需要,刊发山西日报采写的通稿。具体安排由省应急办确定。
3、根据工作进程和需要,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舍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
4、省应急办公室未牵头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事发地市、县应急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门组织当地媒体开展。
二、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及中宣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正确开展典论监督
1、舆论监督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和有领导的监督的原则。
倡导舆论监督,支持舆论监督。支持服务大局着眼于推动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落实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必须是建设性的,要有利于推动工作,而不是阻碍工作;要有利于疏导社会情绪,而不是激化社会矛盾。要切实做到事实准确、结论公正、导向正确。
舆论监督不得与重大主题、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宣传基调相冲突。
2、舆论监督要符合媒体自身的宗旨和定位,市级媒体、都市类媒体不得超出本行政区域进行监督。专业类媒体不得跨行业进行监督。
3、新闻单位要完善舆论监督报道选题立项制度。各新闻单位舆论监督报道的选题要经过新闻采编部门研究确定,重大监督报道的选题要经过编委会研究确定。
4、经确定的监督报道选题,要指定采访人员。采访人员要主动向监督对象出示采访介绍信和新闻记者证。介绍信要写明监督的事项、采访人员的姓名等内容,并加盖新闻单位公章。
确因正当原因来不及开具介绍信的,采访记者必须事先向编辑部领导报告,在编辑部备案。
坚决打击以新闻曝光为要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行为,一律视为敲诈。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将对此依法严厉打击。
5、舆论监督报道要严格实行报道实名制,舆论监督报道的稿件要由所有采访者签字,有些稿件并要征求监督对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经主管业务的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署实名。
6、要建立严格的舆论监督稿件审签制度。刊播稿件要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签字,重大事项的监督要由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7、选题立项表、采访者名单、稿件和刊播审签纪录等都要完整归档。
三、严格执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规定,切实加强对记者和所属
记者站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秩序•
1、只有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才能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核发。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即Xx报社xx记者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缉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使用,从其规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证件。
2、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不得超过5人。
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记者站聘用人员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新闻工作从业经历,且无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违法犯罪行为。其详细档案资料,要到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备案。
严禁记者站给未取得《新闻记者证》的聘用人员发放任何可用于新闻采访活动的证件。
3、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本新闻单位业务范围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和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
严禁开展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严禁记者站再设立分支机构。
除记者站外,新闻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4、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带领记者要对被带领人员的行为负责。
5、要严格新闻纪律,坚决杜绝各种有偿新闻和虚假报道。
所有新闻从业人员,都不得利用采编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影响客观公正报道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四、尽快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单位开展一次严格的自查自纠活动,同时,各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把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和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行动,省新闻出版局具体承办,组织我省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对本单位、所属记者站及其他所属机构,中央及境外驻晋新闻单位对本单位及其他所属机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一次严格的自查自纠,确保人员、制度、机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工作者协会。
自查自纠后违反相关规定的,从重处罚。
2、我省各级各类新闻单位和中央驻晋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引深新闻界“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把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3、省市两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闻报道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做好新闻阅评工作,严格新闻通气会制度,严格违规违纪谈话制度和警告制度,对违反新闻纪律的行为严肃处理。
4、省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新闻工作者协会,要加大对记者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各级各类记者站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假冒记者的打击和对违纪违规单位与人员的处罚。同时,要把记者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在案,通报批评,并使违纪违规者在好新闻评选、先进新闻工作者评选等工作中受到影响。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